卫生院(所)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
1、安装、拆改、增设电气设备或架设临时电路时,必须报院办批准,并按有关规范进行施工。
2、电气设备停用或下班后,应及时切断电源。
3、各科室(卫生所)要经常检查电气设备,发现问题及时找电工维修,院办应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和定点检查,及时排除隐患。
4、不准乱接电灯、电线,不准违章用电和超负荷用电。
5、各种电气开关,医疗设备,电控箱(柜)等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,不准在其附近和下面堆放易燃、可燃物。
6、非电工不准私自拆改和维修电气设备和电缆线。
7、任何科室和职工不得私自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。
8、任何科室和职工,严禁医院建筑物内和重点部位内焚烧物品或燃烟花鞭炮等。
9、各科室在动用气、电焊之前,必须经院办同意,并且要有现场监护人和配备灭火器材,做好安保措施。
10、医疗电气设备应定期清洗,医疗电气设备的摆放应符合安全要求。
11、各科室(卫生所)或个人,应做到人走断电,确保医疗设备的安全。